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炸屍案結了?!

哄動國際,牽動馬來西亞政局、外交聲譽的蒙古女郎碎屍案。從去年6月5日開審至今已年余,終於將於今日作結案陳詞。結果如何, 就請拭目以待吧。但以過去的幾件牽涉及外國人的案例來看,相信大家都心裡有數。以下就根據"獨立新聞在線"的新聞, 把審訊過程整理一番。供大家玩味玩味。

Mar 09, 2007


原本是由資深斯卡拉(K. Segara)法官審理,改為由司法專員莫哈末查基(Mohd Zaki Md Yassin)審理。

法院的解釋是因為斯卡拉正負責不少案件,無法分身承審炸屍案。

斯卡拉從2006年11月三名被告被控上法庭開始,就開始負責審理此案。

Jun 04, 2007 開庭

﹣今早九時開庭時,控方提出更換主控官,並要求展延一個月審訊,以讓新的檢控隊伍有時間准備;不過司法專員只同意展延14天,至本月18日

﹣檢控隊伍原本由副檢察司沙列胡丁(Salehuddin Saidin)機密案件組(Classified cases unit)主任及諾琳巴達魯丁,普通刑事與性案件組(General Crimes and Sexual unit)主任率領。改由總檢察署民事部(Civil Division)主任的副檢察司阿都馬吉(Abdul Majid Tun Hamzah,右圖)接手, 他告訴法庭,他昨晚才接到接手此案的通知,在這樣短的時間內,他和他的團隊沒有辦法做好准備,所以要求法院展延一個月審理此案。

﹣總檢察長阿都干尼(Abdul Gani Patail)說,總檢察署更換“炸屍案”主控官是為了確保“公正的審訊”,但卻拒絕透露詳情,招致輿論譴責。

﹣第一被告、首席警長阿茲拉哈德裡的辯護律師朱基菲裡諾丁(Zulkifli Nordin)今天也向法院提出退出本案,他過後向媒體透露,准備抗辯工作期間,遭到其他多方面的嚴重干擾。

﹣Jun 05, 2007 首被告抗辯的律師宣佈退出本案

Jun 04,宣佈退出本案首被告抗辯的律師朱基菲裡諾丁(Zulkifli Nordin),早前接受《國際先驅論壇報》(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訪問時曾透露,辨方有意傳召副首相兼國防部長納吉出庭供證,交代他和首被告、首席警長阿茲拉哈德裡(Azilah Hadri)會面的事。他說:“我們有興趣知道,這宗謀殺案當中有沒有政治聯繫(political link)。為甚麼所有涉案者都和第二號人物有關聯?”

﹣Jun 06, 2007

在公眾壓力下總檢察長阿都干尼終於說出更換“炸屍案”主控官,是因為得知原任主控官沙列胡丁(Salehuddin Saidin)和該案的主審法官司法專員莫哈末查基在一起打羽球。他聲稱為了避嫌以及確保審訊公正,而撤換沙列胡丁。無論如何,同是當事人的莫哈末查基卻仍然主審此案,其公信力難免同樣備受質疑。

﹣卡巴星要求撤換查基。死者家屬委任的旁聽律師卡巴星(Karpal Singh,右圖)今天將約見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阿末法魯斯(Ahmad Fairuz Sheikh Abdul Halim),並且會代表死者父親沙裡布(Shaariibuu)提出請求,撤換莫哈末查基,把案件交回給原審法官審理。

卡巴星的理由是,莫哈末查基並沒有足夠經驗及專業,來承審這宗“重量級”的案件。因此,此案應交回給原審法官斯卡拉(K N Segara)審理。

﹣卡巴星在星期一開庭時也曾要求取消新任第一被告律師哈茲曼阿末(Hazman Ahmad)的資格,因為哈茲曼已故前妻是莫哈末查基的侄女。莫哈末查基當庭拒絕了卡巴星的申請,他表示要求取消資格的理由不足夠。

Jun 18, 2007,開審第一天

﹣主控官阿都馬吉做開庭陳詞時說,控方將憑證人的證詞、閉路電視影片及電話通聯記錄證明,阿爾丹杜雅當晚被帶離阿都拉薩巴金德的住家後發生了甚麼事。

• 阿都馬吉也說警方也在次被告西魯阿茲哈的車裡搜獲一雙沾有血跡的拖鞋;化學部的脫氧核糖核酸分析證實,拖鞋上的血跡是死者阿爾丹杜雅的血跡。

•“證據將顯示,死因是病理學家報告所說的‘可能和爆炸有關的傷害’造成。”

• 控方也將證明,死者曾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告訴她的朋友,如果她在二至三小時後沒有回到酒店,她們就得去報警。

• 阿都馬吉說,死者失蹤前八小時,曾向警方報案說遭到威脅。

Jun 19, 2007, 開審第二天

-第一控方證人巴拉蘇巴瑪連(Bala Subramaniam)今天向法院供證說,死者阿爾丹杜雅曾在去年10月17日晚上向被控唆使謀殺的阿都拉薩巴金德索取50萬美元(大約馬幣175萬元)及三張飛回蒙古的機票。

-當時他正離開位於吉隆坡茨廠街的馬來亞酒店,趕往阿都拉薩住家的途中;他抵達阿都拉薩的住家後,看到阿爾丹杜雅在叫罵。證人說,阿爾丹杜雅當時罵道:“拉薩,你這雜種;你出來,和我講話。”(Razak bastard, you come out, you speak to me”)

﹣巴拉告訴法院,當時阿爾丹杜雅聘請的洪姓私家偵探坐在車裡;那當時看到只有洪姓私家偵探及阿爾丹杜雅在屋外而,阿都拉薩的住家的保安人員則留在屋內。

﹣證人說,他跟著打電話給一位名叫迪仁(Dhiren)的律師,迪仁叫他報警;當警察抵步時,洪姓私家偵探便離開了。

﹣巴拉和阿爾丹杜雅在當晚11時左右到達吉隆坡十五碑警察局,當時巴拉要報案,但由於阿都拉薩的住家的業主是阿都拉薩的父親,所以巴拉無權報案。與此同時,洪姓私家偵探則叫阿爾丹杜雅不要報案,並說要和巴拉商議,以通過巴拉傳話給阿都拉薩。巴拉也答應會幫他們傳話。

﹣第二天(18日)中午12時過後,巴拉見了阿都拉薩,並轉告阿爾丹杜雅的要求。此外,證人也向阿都拉薩表示,他本身不想做這份工了,因為他感覺生命有危險;而且他看到阿爾丹杜雅有聘請私家偵探,擔心對方會調查他的背景。

﹣巴拉說,阿都拉薩得知阿爾丹杜雅的要求後,對巴拉說,他會和高層警官(pegawai polis atasan)討論後,再決定怎麼做。

﹣阿爾丹杜雅過後通過洪姓私家偵探打電話問巴拉,是否有向阿都拉薩傳達要求,以及阿都拉薩有何反應。巴拉告訴洪姓私家偵探,阿都拉薩沒說甚麼(Razak tidak kata apa apa)。

﹣死者阿爾丹杜雅是在2006年10月19日晚上11時過後被警察帶走;警察到來之前,第三被告阿都拉薩巴金德(Abdul Razak Baginda)告訴巴拉,他已通知警察來逮捕阿爾丹杜雅,並要證人拖延她。

﹣阿爾丹杜雅後來被一名警察以紅色國產威拉汽車載走,除了開車的首被告之外,車上還有一男一女。

﹣2006年10月20日,巴拉在下午二時至三時之間到阿都拉薩位於吉隆坡的辦公室見他,詢及阿爾丹杜雅被扣押在哪間警察局。阿都拉薩提出三個地點要巴拉猜,不過隨即卻笑說,他本身也不知道。阿都拉薩提的三個地點是Travers路警察局、怡保路政治部扣留所,另一個地點,巴拉聲稱忘了。

﹣主控官阿都馬吉今天也提呈巴拉手機的電話和短訊通聯記錄當證據,通聯記錄顯示他和阿都拉薩來往的短訊和電話,以及一個巴拉覺得“可能”是阿爾丹杜雅電話的號碼。

Jun 20, 2007,第3次審訊

﹣控方第一證人巴拉蘇巴瑪廉(Bala Subramaniam)今天繼續供證,他認出去年10月19日開著紅色普騰威拉(Proton Wira)汽車載走死者阿爾丹杜雅的警察,正是本案第一被告阿茲拉哈德裡(Azilah Hadri)。

﹣巴拉說,他在2006年11月1日被召到吉隆坡警察總部認人,當時才知道阿爾丹杜雅已遭殺害;過後,他聯絡上第三被告阿都拉薩巴金德(Abdul Razak Baginda),告訴後者阿爾丹杜雅被殺的消息。

=第二被告的辯護律師卡瑪魯希山(Kamarul Hisham)挑出控方第一證人巴拉蘇巴瑪廉(Balasubramaniam)口供不一致。

•即巴拉第二次和阿都拉薩會面時(去年10月6日或7日),並不知道阿都拉薩是否要接受巴拉的服務;

•但是巴拉在聆訊第一天(18日)卻已告訴法庭,阿都拉薩第二次和他會面時,就已說明他的任務是阻止一名蒙古女子接近他

• 巴拉否認被捕,承認被拘留兩次,第一次遭拘留,警方告訴他和恐嚇案有關,第二次沒有說甚麼原因,只是告訴他是和《刑事法典》第302條款,即謀殺案有關。

Jun 21, 2007,第4次審訊

今天輪到阿都拉薩的辯護律師王健強盤問巴拉:

(1) “阿都拉薩有沒有在任何時候,通過會面、電話、簡訊,要你傷害阿爾丹杜雅?”

巴拉回答說:“沒有。”

(2) 他兩次被警方拘留的事件,第一次遭拘留是和恐嚇案有關,當時是否告訴警方,阿爾丹杜雅向阿都拉薩要50萬美元和三張回蒙古的機票。

巴拉回答說:不記得有沒有,也不記得甚麼時候告訴警方。

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Sirul Azhar Umar)的辯護律師卡瑪魯希山(Kamarul Hisham)今天上午延續昨天的盤問,問巴拉:“我們所有人都希望你能講真話,你能不能做到?”

巴拉回答說:“能。”

﹣卡瑪魯說道:“10月19日阿爾丹杜雅也期望你講真話,但是你欺騙了她,不是嗎?”卡瑪魯續盤問:“你是否告訴阿爾丹杜雅,那個開紅色國產威拉的人是阿都拉薩的親戚?”

巴拉回答:是。巴拉接著要解釋為甚麼說謊時,卻被卡瑪魯打斷;卡瑪魯說:你只需回答是或不是。巴拉回答:“我是這樣告訴阿爾丹杜雅。”

﹣卡瑪魯在盤問過程中,多次指巴拉的供證“不正確”

死者阿爾丹杜雅父親沙裡布(Shaariibuu Setev)今日供證

﹣其女兒阿爾丹杜雅告訴在最後一次來馬來西亞之前曾經告訴他,“她有一個重要人物,他的名字叫巴金德”(She has somebody, and his name is Baginda)。

Jun 22, 2007 ,第5次審訊

﹣今天向法院投訴,當審訊在今天上午10時30分休庭,他被帶離法庭時,第三被告阿都拉薩巴金德的妻子瑪茲麗娜(Mazlina Makhzan)打了他的腹部。

﹣阿都拉薩巴金德的辯護律師王建強表示,他在開庭前五分鐘接到沙裡布被打的消息,並表示會勸告瑪茲麗娜別再騷擾沙裡布。

﹣法官決定將這兩個家庭的證人分開,並指示警員保護證人的安全。

﹣蒙古外交部通知他女兒在馬來西亞遭謀殺時,並沒有說明女兒如何被殺;來到馬來西亞後,也沒有告訴他,但卻從媒體獲知很多事。

﹣沙裡布指他不知道他女兒是否信仰回教。

﹣當他抵達馬來西亞時,蒙古參贊迎接他,並帶他到一間酒店。他抵達酒店時,一名警員、一名醫生和一名護士前來,要跟他採取血液樣本以檢驗脫氧核糖核酸(DNA)。他當時簽署了一份表格,表明自己允許警方採取他的血液樣本。

抽取血液樣本後幾天,沙裡布向警方查探脫氧核糖核酸結果,一名警員告訴他,他的氧核糖核酸結果和其女兒殘骸相符。

﹣死者阿爾丹杜雅的表妹納美拉(Namiraa Gerelmaa)透露,阿爾丹杜雅在去年10月19日下午到警察局報案時,曾給她和朋友嘉洛琪(Gal-Ochir Uurintuya)留下一份電話名單,並說若她出去沒有回來,就聯絡名單上的人。

﹣當晚七時左右,她們三人同乘德士到阿都拉薩的家。抵達目的地時,看見巴拉站在鐵門外;阿爾丹杜雅問巴拉,阿都拉薩是否在家,巴拉答說不在。

﹣晚上9時30分。阿爾丹杜雅認為,她一人去較有可能見到阿都拉薩。雖然嘉洛琪建議陪她一起去,但阿爾丹杜雅拒絕。當阿爾丹杜雅到達後曾撥電酒店通知。過後就一直無法再撥通阿爾丹杜雅的電話。

﹣主控官馬諾問納美拉,在報案書上簽名時是否讀過報案書內容?她聲稱,沒有人念過內容給她聽。主控官後來讓通譯員協助納美拉讀報案書內容,不過,納美拉隨後聲稱,報案書中有一些話,她並沒有說過。她只在報案時,告訴警員她幾時來,住在甚麼地方、阿爾丹杜雅離開後就再沒有回來。

﹣納美拉說,直到她離開馬來西亞為止,都不知道阿爾丹杜雅發生了甚麼事。直到後來,她在蒙古看到新聞時,才知道阿爾丹杜雅被殘酷地殺死,她被槍殺,然後被炸。

Jun 25, 2007,第6次審訊

阿爾丹杜雅的表妹納美拉(Namiraa Gerelmaa)今日繼續供證,她回答主控官馬諾(Manoj Kurup)盤問時表示:

﹣控方第一證人巴拉蘇巴瑪廉(Balasubramaniam)和助手蘇拉斯(Suras Kumar)經常告訴她們(阿爾丹杜雅、嘉洛琪和納美拉),第三被告阿都拉薩巴金德(Abdul Razak Baginda)會殺她們。

﹣納美拉還表示,巴拉和蘇拉斯還威脅說要把她們三人從酒店窗口拋出去。此外,每天凌晨三時至五時之間,蘇拉斯會大力敲她們的酒店房門,作狀要進她們的房間。她們有感受到威脅,於是在10月19日當天,阿爾丹杜雅跟嘉洛琪才決定到警局報案。

﹣納美拉指出,蘇拉斯的騷擾事件維持了三至四天,其中二至三次甚至進入她們的房間。此外,某天蘇拉斯甚至在凌晨五時左右敲門,然後奪門而入,強行霸占半個床位睡覺,直到早上10時。她們三個人感到很害怕,整夜不能睡,只是站著,對抗(standing, fighting)。

﹣納美拉也告訴法院,阿爾丹杜雅曾對她說,來馬來西亞是要見男朋友;不過阿爾丹杜雅並沒有透露男朋友的名字。

Jun 26, 2007,第7次審訊

-被告的辯護律師皆質疑阿爾丹杜雅、烏琳杜雅和納美拉去年10月來馬的目的,是勒索阿爾丹杜雅的男友阿都拉薩巴金德。

﹣對辯護律師所有質疑的假設性問題,烏琳杜雅一一否認, 她從未出過國,此趟來馬的目的是看看馬來西亞這個國家,也順便看看有沒有修讀英語課程的可能性、獲知英文課程的收費等等。

﹣控方第四證人烏琳杜雅(Gal-Orchi Uurintuya)今日在法庭上揭露,機場移民廳沒有她與阿爾丹杜雅和阿爾丹杜雅的表妹納美拉(Namiraa Gerelmaa)三人在10月8日飛抵馬來西亞的入境紀錄。

﹣烏琳杜雅此段以上供詞在庭上引發控辯雙方的爭議。他們認為,此段供詞與此案無關,應該從紀錄中刪除,或重新允許辯護律師盤問,可是法官最終拒絕了他們的要求,仍保留烏琳杜雅此段供詞。

Jun 27, 2007,第8次審訊

“炸屍案”今日進入第八天審訊,控方繼續傳召第五位證人,私家偵探洪忠炳出庭供證。

﹣洪忠炳在阿爾丹杜雅去年九月中接受“阿美娜”雇用調查其丈夫阿都拉薩巴金德的行蹤,並在10月來馬時再度雇用他的服務。

﹣洪忠炳在庭上透露,阿爾丹杜雅曾通過巴拉,向阿都拉薩討取50萬美金作為不報警的交換條件。他的口供與巴拉吻合,後者在供證時指出,阿爾丹杜雅曾向阿都拉薩勒索50萬美金和三張回蒙古的機票。 之後,他就沒有聽過阿爾丹杜雅向他提起這項要求,巴拉也沒有對他提起過,不過,他不確定阿爾丹杜雅和巴拉之間有沒有提起過這件事。

﹣巴拉曾在庭上供證說,阿爾丹杜雅以不報案為條件,通過巴拉向阿都拉薩索取50萬美金和三張回蒙古的機票。

﹣“炸屍案”死者阿爾丹杜雅的家屬旁聽律師卡巴星(Karpal Singh)表示,控方第四證人烏琳杜雅的入境記錄遭刪除是重要線索,但主控官阿都馬吉(Tun Abdul Majid Tun Hamzah)竟然認為此事與本案無關,令他非常驚訝。卡巴星接著表示,證人昨天供證,她不只在馬來西亞機場遇到這個問題,甚至在北京機場也沒有記錄三人入境的記錄。他質疑是否有人嘗試以此證明阿爾丹杜雅從未入境?

﹣阿爾丹杜雅父親沙裡布(Shaariibuu Setev)表示,他今天將就此事報案。此外,他也告訴記者,他接受警方調查時曾提出許多證據,但這些證據都沒呈堂。沙裡布也將就此事報案。

Jun 28, 2007,第9次審訊

﹣死者阿爾丹杜雅的堂妹布爾瑪(Burmaa Oyunchimeg,別名艾美Amy)供證,她說在阿爾丹杜雅遺留的手提袋裡找到一封信,阿爾丹杜雅在信裡提到,第三被告阿都拉薩試圖殺害他,且派了兩個印度人跟蹤了她四、五天。

﹣布爾瑪回答主控官馬諾盤問時,在法庭內大聲念出信件的內容:

“致所有馬來西亞政府或警察或蒙古大使館,或報紙:

我的名字是阿爾丹杜雅,我來馬來西亞見我的男友阿都拉薩巴金德,他已婚且和女兒蘿薇娜(Roweena)、妻子瑪茲麗娜(Mazlina Makhzan)和父母住在白沙羅高原(Damansara Heights)。他的辦公室在安邦路(Jalan Ampang)。是的,我曾到他的家和辦公室找他,因為我得見他。是的,我向他要錢,但這有原因。我是好人,我不會傷害任何人,但是阿都拉薩是個有權有勢的人,他和警方及政府有聯繫。...........

﹣布爾瑪說,她是經阿爾丹杜雅介紹認識阿都拉薩,且見過阿都拉薩三次。第一次是在2004年11月底或12月初,在香港的一間酒店,阿爾丹杜雅介紹她認識阿都拉薩。第二次是2005年1月,在上海見面,當時她陪阿爾丹杜雅去上海見阿都拉薩。第三次2005年3月8日,在新加坡,當時阿爾丹杜雅與阿都拉薩都已抵達,她過去和他們會合。

﹣布爾瑪說,阿爾丹杜雅去香港探訪她時,阿都拉薩會撥她的手機與阿爾丹杜雅聯絡。阿都拉薩有布爾瑪在香港的聯絡號碼。

﹣布爾瑪說,去年初,她的手機遺失了,但手機遺失前,她曾接到阿都拉薩(右圖)的電話;阿都拉薩告訴她,他聯絡不上在蒙古的阿爾丹杜雅,請她轉告阿爾丹杜雅,他已透過Western Union 匯了一筆錢給阿爾丹杜雅。

﹣布爾瑪收到阿都拉薩的短訊,短訊內容是:“Amy,你能不能告訴阿爾丹杜雅,我不想再見到她。”布爾瑪把短訊內容轉告了阿爾丹杜雅,阿爾丹杜雅說他們之間有小誤會,她會去吉隆坡解決這件事。

﹣“炸屍案”死者阿爾丹杜雅的堂妹布爾瑪(Burmaa Oyunchimeg)今日向法庭承認,她曾在去年10月21日發出手機短訊給控方第一證人巴拉蘇巴馬廉(Balasubramaniam),爾後更承認這是恐嚇。

Jun 29, 2007,第10次審訊

﹣“炸屍案”死者阿爾丹杜雅(Altantuya Shaariibuu)的堂妹布爾瑪(Burmaa Oyunchimeg)今日繼續供證,阿爾丹杜雅曾向她出示一張照片,圖片中的人包括阿爾丹杜雅、第三被告拉薩巴金德和一個政府高官。她稍後向法庭表示,照片中的政府高官是納吉拉薩(Najib Razak)。

﹣主控官阿都馬吉(Abdul Majid Tun Hamzah)卻指照片與案情無關,與辯護律師一起反對卡巴星盤問證人。

﹣法官不允許卡巴星繼續盤問證人。他也表示不會針對卡巴星和哈茲曼的主張下命令。不過,會把照片的供詞記錄在案。

﹣“炸屍案”控方第七位證人、一巡伍長羅哈妮扎羅斯蘭(Rohaniza Roslan)今天向法庭證實,她和本案第一被告阿茲拉哈德裡(Azilah Hadri)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一起開著她的紅色普騰威拉(Proton Wira)到吉隆坡白沙羅高原一間獨立式雙層洋房載走一名華人女子。

Jul 02, 2007,第11次審訊

﹣副檢察司諾琳今早以證人口供不符的理由,申請彈劾控方第七證人、一巡伍長羅哈妮扎羅斯蘭(Rohaniza Roslan)她申請彈劾羅哈妮扎的原因,是羅哈妮扎在法庭的口證和她在警察局的口供有出入。

﹣羅哈妮扎在11月1日被捕,並被扣留了14天。在她獲釋後兩、三天之後,她曾經仔細地把10月19日和20日的見聞記錄在一本簿子裡。她在上週五出庭供證時,還要求法庭讓她參考這份資料,不過,主控官詢問她若不參考這份筆記能否作答,她回答可以。因此,羅哈妮扎最終沒有在庭上參考這份筆記。

Jul 03, 2007,第12次審訊

﹣巡伍長羅哈妮扎羅斯蘭(Rohaniza Roslan)今天告訴莎亞南高等法院,她曾在6月11日接到死亡恐嚇,如果她出庭供證,將會被槍殺。不過,她無法認出撥電者的聲音及電話號碼;撥電話恐嚇她的,是一名馬來人男子。

﹣巡伍長羅哈妮扎羅斯蘭(Rohaniza Roslan)今天告訴法院,她在去年11月16日錄口供時承受很大的壓力,在錄口供前,她已被扣留了14天,後來更被警方帶到一家酒店軟禁了兩天。她也揭露,兩名資深警官威脅她同意口供書裡的內容。

第一被告阿茲拉的辯護律師哈斯曼(Hazman Ahmad)盤問羅哈妮扎時,羅哈妮雜透露,她承受的壓力,包括被恐嚇,也有人向她提出一些“案情”(facts),要她表示是否同意這些案情。

﹣羅哈妮雜說,她被警方扣留的14天內,錄取口供至少超過10次。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的代表律師卡瑪魯希山(Kamarul Hisham Kamaruddin)問她,是否這些情況造成她感到混亂;她答是。

﹣哈斯曼也問她,是否有人向她承諾,只要她錄了口供,就會提早獲釋;羅哈妮雜答說:“他們說會釋放我的阿茲拉。

﹣“炸屍案”第三被告阿都拉薩巴金德的秘書西蒂艾莎(Siti Aisyah)今日告訴法庭,警方在去年11月7日逮捕阿都拉薩的當天早上,阿都拉薩曾把她招進辦公室,告訴她阿美娜(Amina,阿爾丹杜雅別名)死了,而他知道殺死阿美娜的人,是第一被告阿茲拉哈德裡(Azilah Hadri)。

Jul 04, 2007,第13次審訊

﹣西蒂艾莎(Siti Aisyah )今天告訴法庭,她沒有親耳聽到阿都拉薩叫第一被告阿茲拉哈德裡(Azilah Hadri)殺害阿爾丹杜雅;她也承認,她昨日所說是阿都拉薩告訴她,她並沒有實質證據證明,阿都拉薩的話屬實。

﹣西蒂艾莎宣稱,在阿爾丹杜雅四度上來辦公室及多次致電找阿都拉薩,她都沒有聽到阿爾丹杜雅申訴阿都拉薩勒索她。

﹣特別行動部隊副指揮官馬斯托(Mastor Mohd Ariff)今日在法庭上披露,阿茲拉和西魯的任務包括護衛“重量級人物”(VVIP)。問及誰是“重量級人物”,馬斯托回答:“重量級人物即馬來西亞首相及副首相。”

﹣馬斯托透露,C4是塑料炸藥的一種,但特別行動部隊並沒有使用這種炸藥。他指出,C4是一種威力強大的炸藥,可以用以炸毀建築物;只需少量C4就可以炸毀墻壁及門。但是,由於這種炸藥沒有“割力”(cutting power),無法炸出使用者想要的形狀,因此,在炸門和墻壁時,C4通常會與其它炸藥具有割力的炸藥,如CLC和detonator cord一起使用。

Jul 05, 2007, 第14次審訊

﹣高等法院聆審“案中案”,以決定是否要把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Sirul Azhar Umar)在飛機上對警察特別行動隊副指揮官馬斯托的招供,列為呈堂證據。

﹣被傳召為“案中案”證人的“炸屍案”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Sirul Azhar Umar)回答盤問時前言不對後語,證詞雜亂無章。

Jul 09, 2007, 第15次審訊

﹣警方監管下招供不受承認

第二被告辯護律師卡瑪魯(Kamarul Hisham)提出五大論據支撐其立場:

(一)根據案例,控方有責任傳召所有證人供證,可是本案控方卻沒有傳召所有證人供證,特別是仄裡瑪(Tesira Jelima)和占裡(Zamli Abu Bakar)兩名隨同馬斯托前往伊斯蘭堡的警員。自西魯走出他在伊斯蘭堡下榻的酒店後,這兩名警員就全程與西魯接觸,因此,他們應該被傳召為證人。

(二)馬斯托懷著預知的信息(prior information)和明確的目的前往伊斯蘭堡帶返西魯,同時在回程時全程監管西魯,因此,儘管馬斯托沒有為西魯戴上手銬,其動作已可被詮釋為“逮捕”。然而,馬斯托並沒有按照刑事程序法典第113條款,在逮捕西魯前予以告示(caution)。

(三)在監管法律下,警察一旦監視和限制一個人的行動,那人就已經算是在警方的監管當中。馬斯托供證時承認西魯是在他“jagaan”(看護)和“kawalan”(監督)中,已構成“監視”(surveillance)的意思。此外,在馬斯托促西魯招供的那一刻起,被告也已算是在警方的監管中。

在證據法令第26條款下,一個人若在警方的監管下招供,他的供詞將不受承認,除非他是在地庭法官或推事在場的情況下招供。

(四)西魯並非自願招供,反之是在壓力下招供。非自願的情況有三種,即勸誘、威脅和承諾,被壓迫(oppressive)則更嚴重,根據案例,就算是最輕微的施壓也算是一種威脅,馬斯托對西魯說“一切都已經被供出了,你無須隱瞞些甚麼”已算是一種壓迫,西魯被指控時完全糊塗了,所以全身發抖及坐立不安。

卡瑪魯補充:“甚至我作為他的辯護律師致力在法庭上保障他的權利,他也竟聽不明白我的問題。”
(五)如果馬斯托把西魯從伊斯蘭堡帶返我國不算是“逮捕”,那麼馬斯托就該依照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條款的程序盤問西魯。按照第112條款,證人供證時必須被予以機會修改口供、證實其口供和在證詞上簽名,馬斯托卻沒有這麼做。

Jul 10, 2007,第16次審訊

﹣高庭司法專員莫哈末查基(Mohd. Zaki Yasin)今日裁決,“炸屍案”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Sirul Azhar Umar)去年在飛機上向上司招供並非出於自願,不會作為呈堂證供。不過,莫哈末查基並不認同特別行動部隊指揮官馬斯托(Mastor Mohd Ariff)到巴基斯坦帶西魯回國是逮捕行動。

﹣馬斯托告訴法庭,第二被告西魯加入特別行動部隊至今,未曾受薦參加炸藥專門訓練;而且以西魯的警階,他只能在執行任務時獲得配槍,任務完成後,必須交回配槍。

﹣馬斯托表示,他並不知道軍隊使用何種炸彈。“炸屍案”內出現的C4炸彈從何而來,至今還是一個謎。

Jul 11, 2007, 第17次審訊

﹣警察特別行動部隊(Unit Tindakan Khas)槍械庫管理人法蒂瑪(Fatimah bt Abd Wahap)說,蒙古女子“炸屍案”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Sirul Azhar Umar)伍長是以“特別任務”(Tugas Khas)之名,在2006年10月4日下午二時向她申領一把滅音的MP5型衝鋒槍(槍械編號S98756),並保存26天之久。

﹣法蒂瑪自認行事草率,沒有紀錄下西魯阿茲哈烏瑪領取以及歸還的子彈數目,卻堅持西魯阿茲哈烏瑪取走60枚子彈,並在2006年10月30日上午8時15分,在歸還槍械時把60枚子彈盡數退還。

﹣法蒂瑪聲稱“忘記了”核准西魯申領槍械的高級官員是誰,從主控官到辯護律師、直至旁聽律師皆沒有堅持要法蒂瑪說出“高級官員”是誰,或要求出示相關函件,也沒有進一步盤問釐清“誰有權力簽發核准函”。

﹣法蒂瑪無法確定“不能替代他人申領槍械”是“不成文規矩”抑或“法定條文”,只是說自己加入特別行動部隊時,就遵守這個准則。當主控官馬諾(Manoj Kurup)詢問“如果核准函中同時申領10把槍械時,管理員是否就要提供10把槍械?”,法蒂瑪回答稱是,足見簽發核准函的“高級官員”權力之大。

﹣更甚的是,法蒂瑪並無法解釋為何沒有紀錄西魯取出的子彈數量,只是招認“是我的疏忽”。法官要她檢視“槍械出入紀錄簿”內,自己究竟在值勤時,填寫過多少次“子彈數量”欄目,在60項申領紀錄中,只有12或13項有填寫子彈數目。當然,法蒂瑪的其他同事也犯上同樣的疏忽。

﹣她在沒有紀錄的情況下如何記得西魯將子彈盡數歸還,她的答案是“因為我計算過”。

﹣法蒂瑪的供詞多處自相矛盾,無論在主控官或辯護律師主導的盤問中,都多次推翻自己早前的供詞。

﹣第14名證人林明城副警監透露,當他率領七人的團隊前往逮捕第三被告阿都拉薩巴金德(Abdul Razak Baginda)時,後者並沒有反抗,反之十分合作,更在警方兩次抵達其辦公室時搜查時,以茶點招待警察。

﹣阿都拉薩被逮捕兩天後,他再度接獲執行查案官顏德源副警監的任命,於2006年11月9日上午11時攜帶阿都拉薩到其辦公室,取走其手提電腦與一些文件。林明城沒有解釋警方何以在兩天後,方取走阿都拉薩NEC680款式的手提電腦。

除了手提電腦,林明城說警方也從阿都拉薩抽屜中取獲一個馬來亞酒店(Hotel Malaya)的信封,裡面有五張字條(memo),其中一張空白。他在受詢時聲稱自己依稀記得數句子,如“你愛錢還是愛命?”、“我與我父親一起來,我在外面等待”。

Jul 12, 2007, 第18次審訊

﹣古瑪承認“曾聽過C4炸藥,惟特別行動部隊沒有使用此炸藥”以後,控辯雙方皆沒有進一步追問古瑪是否知道“軍隊有無使用C4炸藥”。

-教官斯裡古瑪向法院解釋“申領炸藥的程序”。古瑪說,高級官員並不需要親自領出炸藥,但責任卻由高級官員承擔。

﹣古瑪形容特別行動部隊使用的其中一種炸藥,即塑料炸藥(Plastic Explosive)為“能拆散、結合、揉捏”、形狀如一塊方形牛油,質地顏色如粉紅色的彩泥(Plastercine)。古瑪形容特別行動部隊使用的其中一種炸藥,即塑料炸藥(Plastic Explosive)為“能拆散、結合、揉捏”、形狀如一塊方形牛油,質地顏色如粉紅色的彩泥(Plastercine)。

﹣古瑪排除“炸藥用不完”的情況下,泄漏出來。因為一般上塑料炸藥在使用前已經配好、形狀已定,並舉例500克的炸藥若沒有使用,就只能歸還500克炸藥,因為申領時已記錄了炸藥的總量。


Jul 16, 2007,第19次審訊

﹣檢控團今天多次嘗試播放馬來亞酒店閉路電視記錄,以憑電視畫面盤問控方第17位證人盧茂燦。但因播放系統與酒店閉路電視系統不匹配,無法呈現畫面中的人物流動和正確時間。

﹣盧茂燦告訴法庭,房客阿爾丹杜雅入住馬來亞酒店期間曾換了兩次房間,即從817號房換到801號房,後來又換到821號房。阿爾丹杜雅在2006年10月9日清晨抵達酒店,當天便要求換房。爾後於10月14日換到821號房,該房間的房客在10月27日退房。

Jul 17, 2007,第20次審訊

﹣高庭今日克服放映系統與馬來亞酒店(Hotel Malaya)閉路電視系統不匹配的技術問題,成功在法院播映該酒店在2006年10月18日的錄影紀錄。然而,由於帶子放映時出現多個疑點,辯方律師在盤問第17名證人盧茂燦(譯音,Loo Mow Chan)時,甚至向他提出錄影可能遭編改之可能。

﹣吉隆坡警察總部調查組主要警官再諾(Zainol bin Samah)揭露首次被告在被逮捕後,答應供出實情,並將警方帶到案發現場。

﹣在第二被告被逮捕後,他在當天下午4時15分,接獲兩名被告願意揭露實情,並帶警方前往案發現場的消息。西魯更是與托尼(Tony)等警員同乘坐一輛車,前往Puncak Alam案發現場。

Jul 18, 2007,第21次審訊

﹣法官、控辯雙方律師團、查案官、警隊、三名被告及各媒體記者今日下午2時30分從莎亞南法庭乘坐警車前往位於武吉拉惹(Bukit Raja)的“炸屍案”現場。

Jul 18, 2007,第22次審訊

﹣吉隆坡警察總部重案組首席警長許斐州(Koh Fei Cheow,譯音)今天向雪蘭莪莎亞南高等法院供證說,“炸屍案”首被告阿茲拉哈德裡用了一個半小時的時間,帶領警方確認據說是死者阿爾丹杜雅被殺害的地點。

﹣現年38歲的許斐州說,他和另外三名同事在去年11月6日下午5時20分押解阿茲拉哈德裡(Azilah Hadri),從吉隆坡警察總部啓程前往案發地點,並在傍晚6時50分抵達樹林的一片空地。

Jul 23, 2007,第23次審訊

﹣第一被告阿茲拉哈德裡(Azilah Hadri)辯護律師古迪(J. Kuldeep Kumar,左圖)今午也嘗試以另一版本的故事,來引導證人供證以證明第一被告並沒有引領警方前往凶案現場。

﹣古迪今早向法庭申請進行“案中案”審訊,以確認法庭是否接納證人的供詞。古迪提出這項申請,主要是因為許斐州在上週四(7月19日)告訴法庭,第一被告阿茲拉是在自願的情況下,引領警方前往射殺蒙古女子阿爾丹杜雅(Altantuya Shaariibuu)與炸屍的兩個凶案地點。

﹣許斐州也對法庭承認,在整個盤問被告以及前往凶案現場的過程中,許斐州並沒有告知阿茲拉有關《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條款,也沒有告知被告,他有權保持沉默。

Jul 23, 2007,第24次審訊

-“炸屍案”凶案現場今天繼續成為雪州莎亞南高庭控辯雙方引導證人供證的內容。

Jul 24, 2007,第25次審訊

﹣控方今午傳召第21位證人武吉阿曼刑事調查部盤詰組主任再努丁阿都沙末(Zainuddin Abd Samad)供證,闡述當天尋找凶案現場的過程;再努丁的部分口供與許斐州的證詞吻合,部分卻有出入。

Jul 25, 2007,第26次審訊

﹣再努丁承認,他沒有把阿茲拉帶領警方重返案發現場的經過記錄在警方記事簿內;曾在紀律組服務的他也承認,這是一項疏忽,也是一個紀律問題。

﹣再努丁無法肯定自己有否留存當時使用的警方記事簿。問及警方記錄簿是否需要留存二至五年,身為資深警官的再努丁也無法確定。他說:“我不記得,但我可以找找看(記事簿)放在哪裡。”

﹣此外,他也忘了自己在去年11月所用的電話號碼;他說,他使用預付卡電話服務,常為了貪便宜而更換電話號碼。

﹣再努丁(左圖)對許多問題皆以“不記得”、“不知道”和“沒留意”回應,哈茲曼懷疑他說慌,也指摘他有“選擇性記憶”。

﹣他也否認曾經哄騙、請求、鼓勵第一被告供證,也否認曾羞辱、貶低及威脅他。

Jul 26, 2007,第27次審訊

﹣今日上庭證人多次提及西魯“願意說出事情”,指出“射殺死者地點”、“引爆屍體地點”,令其辯護律師卡瑪魯希山(Kamarul Hisham)不滿,認為這些證詞對次被告有偏見(highly prejudicial)。

﹣現年44歲的卡瑪魯查曼(右圖)在11月6日上午九時接獲上司再努丁阿都沙末(Zainuddin Abd Samad)副警監的命令,要他前往吉隆坡警察總部。

﹣卡瑪魯查曼稱,自己在上午11時左右抵達吉隆坡警察總部;主控官阿都馬吉詢問何以需要這麼長時間,卡瑪魯查曼直率地回答“先喝茶”(minum dulu),惹得法院內哄堂大笑。

Jul 30, 2007 ,第28次審訊

﹣主控官阿都馬吉(Abdul Majid Tun Hamzah,右圖)認為,法院應該根據《1950年證據法令》第八條款接納西魯引領警方到凶案現場的舉動;西魯的辯護律師卡瑪魯希山(Kamarul Hisham)則認為,西魯指出凶案現場並說出“那個女子被引爆的地點”,這個舉動本身是個供證(Statement),因為這個“指出地點”的行為(Conduct)和口供不可分割,應該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13條款接納。

﹣高等法院後天將裁決,究竟要根據《1950年證據法令》第八條款或《刑事程序法典》第113條款接納“炸屍案”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Sirul Azhar Umar)“帶領警方到凶案現場,並指出炸掉女子地點”的舉動。

Aug 01, 2007, 第29次審訊

﹣今早裁決,不接納蒙古女子炸屍案審訊第23名證人朱加乃因上週四(7月26日)供證時“那個女子被引爆的地點”這段供詞,為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刪除一不利供詞。

﹣辯方律師卡瑪魯希山以特別行動部隊指揮官馬斯托(Mastor Mohd Ariff)之前的供證,針對西魯屋子的鑰匙提出疑點。當時馬斯托無法鑒定有關鑰匙,後來甚至同意有關鑰匙與出示給他的鑰匙有異。

﹣朱加乃因說,他們用了15分鐘,在西魯屋子裡的衣櫥取得一件“Yorn”牌子的黑色皮夾(Jacket),而左邊的口袋中藏有一枚金色鑽戒、一隻“Larmes”牌子的手表以及一雙耳環,但其中一顆已經破損。

Aug 02, 2007, 第30次審訊

﹣吉隆坡警察總部重案組助理警監朱加乃因今天為“炸屍案”供證說,他在2006年11月12日和第一被告阿茲拉哈德裡(Azilah Hadri)前往後者辦事處時,搜獲三張電話單(bil telefon)及一張寫有數目字和地址的A4紙。若與早前證人證詞對照,朱加乃因所透露的,乃是死者阿爾丹杜雅的電話號碼。

﹣那張“寫有數目字與地址的A4紙”上,寫著“阿都拉瑪林巴金德”(Abdullah Malim Baginda)及白沙羅高原(Damansara Heights)的地址;下半頁則寫著馬來亞酒店823號房間及“Aminah”、巴拉(Bala)和蘇拉斯(Suras)的電話號碼。在那張寫著數個聯絡號碼及地址的紙上,還寫有“9/10/06 週一來辦公室”(Isnin dtg pej)的字眼;不過,主控官沒有追問此文件。

﹣朱加乃因也敘述,警方與阿都拉薩在去年11月13日下午三時到吉隆坡安邦路Bangunan Getah Asli時,也搜獲一張粉紅色的紙,寫著“拉薩先生,請聯絡我”,下附有聯絡號碼“017-3992411”。

﹣卡瑪魯希山第二次成功爭取以“案中案”審理,以鑒定是否要拒絕接納(exclude)證人朱加乃因的部分證詞。

*報案書中提到,證人盤問西魯,而西魯向他揭露了一項資料。此外,西魯也曾告訴證人,他願意指出藏在他家的女子金飾。不過,在這份報案書中,朱加乃因的出生年份寫成了2073年。

*卡瑪魯呈堂的報案書是證人所寫的第一個版本。卡瑪魯點出了這份報案書中,朱加乃因父親的名字Samsudin錯寫成Shamsuddin,而證人的出生年份應是1973年。

*朱加乃因表示,這份報告是許斐朝替他輸入電腦,再由他審核報案書內容。不過,許斐朝之前曾告訴法庭,西魯提供起獲金飾資料的報案書,是朱加乃因和他盤問西魯後回到自己的辦公室寫;朱加乃因今天卻告訴法庭,這份報案書為許斐朝所寫。這項證詞,可能會成為控方另一波的挑戰。

*朱加乃因較後告訴法庭,他忘了自己何時在報案書上簽名。他是在當晚6時30分左右發現報案書有幾處錯誤,並聯絡資訊工藝組(IT)人員修改。

*朱加乃因忘了是自己向資訊工藝組確認是否已修改,或是資訊工藝組通知他。

Aug 03, 2007, 第31次審訊

﹣卡瑪魯希山(Kamarul Hisham)質疑朱加乃因搜查西魯住所後的報案書,為何出現兩個版本,而且兩個版本都有錯誤;


Aug 08, 2007, 第32次審訊

﹣卡瑪魯主要挑出三大疑點:

一、為何證人調查日志中輸入第二被告西魯阿茲哈烏瑪(Sirul Azhar Umar)提供資料的時間是2006年11月7日下午1時45分,但被告卻是在下午二時才被盤問;

二、證人去西魯家尋獲金飾的報案書有兩個版本,而且其中一份寫錯了被告的住家地址;

三、為何證人在錯誤的報案書上簽名。

Aug 09, 2007, 第33次審訊

﹣朱加乃因(右圖)今天在雪蘭莪州莎亞南高庭為“炸屍案”供證時透露,他沒有把他從西魯家取回吉隆坡警察總部的信函、賬單或信封交給查案警官助理警監托尼(Tony),也沒有私下保存,而是把它們全數扔棄。

﹣第三被告律師王健強質問證人,是否知道按照《刑事程序法典》第63條款,警方必須把所有從嫌疑犯家中搜獲的物件記錄在案?朱加乃因表示,他並不知情。

﹣朱加乃因今日供證時表示,他在去年11月7日當晚11時30分左右呈交案子予查案警官托尼時,就已經發現兩份報案書內容有誤。當時他曾嘗試撥打修改報案書單位--武吉安曼警察總部資訊工藝組的三個電話,可是皆無法撥通。後來,他因忙於其它案子,把事情忘了,直至去年12月13日才又致電資訊工藝組更正錯誤。

﹣阿都馬吉最後盤問時,他卻又指出,他在11月7日至12月13日中間的36天之間曾經兩、三度致電資訊工藝組,可卻同樣無法接通,以致更正的時間拖至36天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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