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啓者:
茲依黨今日對前州行政議員案判決案例。對前黨員父子案作出判決糾正:
(1)阿福和XXX公司股東除有父子關係外,沒有證據證明阿福曾對市議會施壓以讓XXX公司獲得工程合約。發現阿福謹在不知情下簽署;依循前朝慣例的推薦信。僅僅有關各方之間的關係,並不足以構成一項可被對付的不當行為,當中須要有一些證據顯示其中一方動用其影響。
(2) 大家注意到,警方及反貪會的調查結果,證明所有對阿福的指控都是不真實的。
(3) 沒有任何決策官證明他們受到阿福的影響。有關決策官員當時也不知道阿福兒子是XXX公司的股東。沒有任何議員被通知過所謂的“會議記錄”或被告知州政府/州行政議會成員曾建議或指示XXX公司優先獲頒有關項目。
(4) 阿福被指濫權、貪污的課題並不存在。阿福雖然是一名市議員也並非州行政議員,但這並不禁止其兒子擔任一間公司的股東。此外,阿福在這間公司里並沒有任何的個人利益。除非阿福利用他的地位,影響招標小組頒發該計劃給有關公司以便他的兒子獲利,否則利益衝突的問題並不存在。
依今日案例判決邏輯,本人宣告推翻前此對阿福罪名的指控,恢復阿福的所有榮譽。並建議割除誣告阿福的那粒混球,以正黨風。以絕背信棄義,不擇手段爭取權位之風。如此一來,將顯示領袖真正維護黨紀的決心。如此一來偉大的判決、偉大政策的功績非偉大的領袖莫屬。
“浪子回頭金不換”,“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巫統就是知錯不改,死不認錯,才有今天的下場。從政者當以為鑑。
人民法官
謹啓壬辰年正月廿六日
公元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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