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不管是在一個國家,一個團體,奉公守法是普世價值,而作為領袖的更應是以身作則。團體中的個體都必須先尊守事先制定的法規 - 奉公守法,這是一個團體有序活動的前提。

被雪州更換大臣課題搞的焦頭爛額的伊斯蘭黨。隨着主席哈廸阿旺口出狂言,聲稱什麼事情都是主席說了算,接着長老會的人出來說,長老會有權作最終的決定及推翻中委會的議決。再有備受民聯三黨尊敬,以堅決反對和巫統合作的伊黨長老聂阿兹称伊党是“老大姐”,要民聯其他二黨別逼伊黨撒回言論。把伊斯蘭黨徹底的推到了火坑裡。

在面對輿論的窮追猛打下,終於有人站出來滅火了。先是伊青團前執委祖哈茲米(Zulhazmi Shariff)首先發炮說:長老會的聲明創下危險的先例,形同允許伊黨各階層出現獨裁。

他發表文告表示,這嚴重偏離了黨章,同時也漠視了黨內的協商精神(syura),違反了伊斯蘭教義。他也指出如果哈廸阿旺及長老會所提出的 “伊黨黨章第26(1) (a) 條文” 是真得,那麼全黨各級組織都不必開會,所有事都由各級組織的領導人說了算。

接着今天伊黨法律局的人也出來說話。伊黨法律局發表文告說,該局昨日開會討論,長老會在本月7日所發表的聲明。

法律局指出,雖然黨章8 (1) (a) 條文賦權長老會詮釋黨章條文,但是黨章第88 (1) 條文闡明,這必須符合兩個前提條件,即必須出現誤解,以及事前向長老會提出正式請求。

該局補充,黨章8 (1) (a) 條文也表明,唯有在任何黨章條文的意思出現相似的情況下,長老會才有權力梳理、詮釋和解釋。

由於伊黨大會已經決定與民聯合作,因此推薦伊黨州議員出任大臣的舉止,不是已經違反伊黨在民聯內的協議,以及伊黨大會的議決?

因此,法律局認為,此事沒有出現任何誤解,以致需要勞煩長老會介入詮釋。

法律局指出,黨章沒有任何獨立條文闡明黨主席一職的權限;相反地,黨主席的職位被納入第26條文,即“中委會成員的職責”。而委任雪州大臣課題明顯涉及政治策略,根據黨章26(9) (a) 屬於中委會權限。

因此判定長老會的聲明是違反黨章的。長老會對雪州大臣人選所做的決定,已經逾越其權限。

法律局進一步解釋,雪州大臣人選(伊黨中委會議決) 沒有涉及任何違反黨章7(1) 條文的事項,並且與黨立場沒有衝突。

簡而言之,對雪州更換大臣事件,伊黨主席哈廸阿旺及長老會的言行都是非法的。他們犯的是誤導、濫權、背信、獨裁。常言道:人無信不立,領袖如此不奉公守法,伊斯蘭黨情何以堪?

伊斯蘭黨的信譽及形像已經受損到極點。單只幾句義正嚴辭的聲明,無助扭轉人們對伊黨的信心。伊黨領導層除了必須立即實際糾正錯誤的行為外,還必須對這些舞弊的領袖作出懲罰。

為何必須對這些犯錯的領袖作出懲罰?你要作民聯一份子嗎?民聯反國陣,要取代國陣為何事?不就是因為國陣濫權,獨裁,不守法嗎?

如果伊黨不當機立斷,壯士斷臂,大義滅親,想單憑口頭說兩句就能重新贏回選民的信心,無異緣木求魚。畢竟巫統國陣五十年欺騙是錐心入骨的。免強留在民聯只會在下一屆大選給民聯帶來重創。吉打州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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