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有兩個門鎖專賣店職員被派去處理一件偷雞摸狗事件。處理完後就回去交差。這交差的程序也不知怎麼的,外人大都不知道。想必是登記交還執行任務時的配備,現場所取得的物件,出門及歸來時間,辦事報告等等...。
我想這都是一個有組織,組織良好的組織所應有的基本程序。
可是不久後這兩個人卻在派往海外公幹時,被人指控營私舞弊,而從海外被捉回來。最後被判罪名成立。
可這兩個人心有不甘,作出上訴說他們衣服裡東西是被人栽賍的。也即是在他們不知情下放進去的。
可是控方律師緊咬着說,“他們離家時。家門鑰匙在他們身上,怎麼可能被人栽賍”。這也就是說,這門鎖上了別人無論如何是進不去的。
這時法官問道:“那麽賊呢?賊偷東西是不是先要偷得所要偷對像的屋子鑰匙才能進去”
辦方律方律師接着道:“偷東西的賊是不是一定要從大門進入?”
“我問完了。” 辯方律師接着說。
忘了一點,當前法官認定案是他們幹的時,卻沒有人去追究他們幹案的動機。
最終結果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兒戲,兒戲,是小孩子完的遊戲。老少同樂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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